隨著健康意識的提升,保健食品市場日益繁榮,但其中的經營亂象也時有發生。部分經營者因法律意識淡薄或心存僥幸,在未取得相應許可的情況下超范圍經營保健食品,最終面臨行政處罰。本文將通過一起典型案例,深入剖析超范圍經營保健食品的法律風險與合規要點,為從業者敲響警鐘。
一、案情回顧:便利店“越界”銷售保健食品
某市市場監管部門在一次例行檢查中發現,一家持有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的便利店,其許可項目僅為“預包裝食品銷售”,但店內貨架上卻陳列并銷售多種帶有“藍帽子”標志的保健食品,如維生素C片、蛋白粉等。經調查,該店并未取得“保健食品銷售”的經營許可。市場監管部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相關規定,認定該便利店構成超范圍經營,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的行政處罰。
二、法律依據:為何超范圍經營會被處罰?
- 《食品安全法》的嚴格規定:我國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條規定,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。從事食品生產、食品銷售、餐飲服務,應當依法取得許可。保健食品作為特殊食品,其銷售需在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上明確載明“保健食品銷售”項目。
- 分類管理與風險控制:保健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,消費群體特殊(如特定生理階段人群),其質量安全要求高于普通食品。因此,法律對其經營設立更高門檻,要求經營者具備相應的質量管理能力、專業知識,并接受更嚴格的監管。超范圍經營意味著規避了這些準入審查和日常監管,構成了潛在的安全風險。
- 行政處罰的具體條款: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條,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,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,并面臨貨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。該便利店的行為正屬于此列。
三、案件啟示:保健食品銷售的合規要點
- “證照齊全”是前提:經營者必須依法申領《營業執照》和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。在申請許可證時,若計劃銷售保健食品,務必在經營項目中明確勾選或注明“保健食品銷售”。僅持有普通食品銷售許可,絕不可銷售保健食品。
- 嚴格區分“食品”與“保健食品”:經營者需具備辨識能力。保健食品必須有“藍帽子”標志和批準文號(如國食健注G/J字樣)。普通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。混淆銷售將構成違法。
- 規范進貨渠道與臺賬管理:必須從合法合規的供應商處采購保健食品,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許可證、產品注冊或備案憑證、出廠檢驗合格證等文件。建立完善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,確保產品可追溯。
- 廣告宣傳需謹慎: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,不得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,不得夸大或虛假宣傳。廣告發布前應依法進行審查。
- 專區專柜與消費提示:經營場所內應設立保健食品銷售專區(柜),并在醒目位置標注“保健食品不是藥物,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”等消費提示語。
四、給經營者的建議
- 自查自糾,及時整改:立即對照許可證核準項目,檢查自身經營內容。若存在超范圍經營情況,應立即下架相關產品,并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,申請變更許可。
- 加強學習,提升意識:組織員工學習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,明確經營紅線。
- 尋求專業指導:在辦理許可、產品上架前,可咨詢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,確保經營行為全程合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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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雖小,卻清晰地劃定了保健食品經營的法定邊界。超范圍經營絕非“小事”,它擾亂了市場秩序,更埋下了食品安全隱患。行政處罰不僅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,還可能損害商譽。在健康產業蓬勃發展的今天,合規經營是所有從業者行穩致遠的基石。唯有敬畏法律、嚴守規范,才能真正贏得市場信任,保障消費者權益,實現行業的可持續發展。